(2015)梁民初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太领与韩兴勇、时瑞昌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领,韩兴勇,时瑞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347-1号原告:刘太领,农民。被告:韩兴勇,农民。被告:时瑞昌,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负责人:王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领与被告韩兴勇、时瑞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