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羊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泽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思恩,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山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招商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汪慧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院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九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科院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生效判决认定“信阳九州公司委托华地公司进行设计,得出容积率2.47”错误,是中科院设计公司委托华地公司设计的。(二)设计的图纸所依据的资料是九州公司提供,设计的图纸是依据九州公司的指示作出,未获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原因不在中科院设计公司,中科院设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中科院设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书在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原告(信阳九州公司)又委托华地公司进行设计”,通过判决书前后内容显示,应为“被告又委托华地公司进行设计”。但该事实不是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二)信阳九州公司与中科院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向中科院设计公司提供了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中科院设计公司提供两份图纸的容积率均计算错误。容积率图纸的设计应当参照城市规划标准及科学的计算方式。中科院设计公司主张其作出错误容积率的图纸是受九州公司的指示设计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中科院设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