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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51号。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卫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3。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3)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29321145.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06元,由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但因“上门查无此单位”所寄材料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经本院实地查找得知,被执行人已搬迁,目前下落不明。另查明,本案在原诉讼过程中没有保全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5月5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树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