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与被上诉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朝正,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殷保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与被上诉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于2012年5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拆除在小浪底库区桐树岭非法建设的临时客运码头,恢复原状。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赵朝正、委托代理人陶红旗,被上诉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交通航运中心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