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杨��,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化刚,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