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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杨��,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化刚,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