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登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刘登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187号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传福,系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敏迪,系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楠斌,系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登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登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保康绿生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东丽审 判 员 邓正甫人民陪审员 宦仁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占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