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焉维维与被告安徽建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维维,安徽建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478号原告:焉维维,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丽丽,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丁志刚,职务系董事长。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职务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焉维维诉被告安徽建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焉维维于2015年0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焉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6元,减半收取772.8元,由原告焉维维承担。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