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丽清与林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林丽清,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碧珍,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清诉被告林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谢奕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