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波与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持有的宜昌白洋物流园有限公司2400万元股权(占宜昌白洋物流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40%)办理质权人为李波的质押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龙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宜昌白洋物流园有限公司2400万元股权(占宜昌白洋物流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40%)办理质权人为李波(身份证号420500196808161337)的质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