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素萍与刘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萍,刘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高素萍。被告刘天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萍与被告刘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素萍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