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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素萍与刘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萍,刘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高素萍。被告刘天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萍与被告刘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素萍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