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平凡与黄晓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某某、黄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诉争房产的取得过程。2012年3月2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之前,耿某某具体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取得该房屋?由谁占有居住?庭审中双方认可该房产过户到黄某某名下后由黄某某居住,黄某某是否进行装修、投入?房管部门为黄某某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是否对买卖契约所涉房屋价款的履行情况做实质性审查?重审时应予核实。其次,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依当事人申请应当到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一审中,于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系原判认定黄某某主张的已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份主要证据,二审中,平某某提交了于某某出具的撤销本人书面证言的声明。重审时,对此应当依法查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史兆宏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