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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葛玉兰与李建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玉兰,李建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1535号申请人葛玉兰,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建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玉兰与被申请人李建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葛玉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撤回起诉的权利。葛玉兰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玉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