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奚碧芸、胡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碧芸,胡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93号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公寓2、3幢1-8室-3。法定代表人赵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慧萍、朱小燕,员工。被告奚碧芸。被告胡德荣。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奚碧芸、胡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