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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慧芳与吴伟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慧芳,吴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孙慧芳。被执行人吴伟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慧芳与被执行人吴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伟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6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