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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茹启涛与许芳芷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茹启涛,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芳芷,住河南省信阳市。委托代理人:邹舸、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茹启涛因与被申请人许芳芷、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茹启涛申请再审称:其上诉后,未收到二审法院传票,二审以经合法传唤其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其收不到传票,是因二审法院邮寄时写错地址,将“东户”写成“西户”。茹启涛请求再审撤销二审裁定,维护其诉权。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先后邮寄至茹启涛身份证地址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但邮件均被退回。茹启涛在一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西户”。本院认为:二审在向茹启涛身份证地址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送达不成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对于茹启涛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茹启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