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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磊与郑凤芝、张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凤芝,宋磊,张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凤芝,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磊,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放,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郑凤芝因与被上诉人宋磊、一审被告张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凤芝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凤芝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凤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郑凤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