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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雅玲,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