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雅玲,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