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卢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卢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卢某要求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系申请人卢某妻子。申请人卢某称,被申请人高某从小智残,现为智力××人2级,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卢某的陈述属实,申请人卢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系夫妻关系,经询问高某的女儿卢*、表姐罗甲、表弟罗乙及其所在居委会主任及邻居,均同意宣告其无行为能力。本院委托青岛市****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青岛**司法鉴定所(****)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