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邢武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432号原告:邢武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号。负责人:高文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义。被告: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号。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邢武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武撤回对被告中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莱阳营业部的起诉。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逸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