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楼f1-11/f2-11单元。法定代表人洪瑞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玥,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兵,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