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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斌,吴显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建管局二楼。被申请人吴斌。被申请人吴显辉。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斌、吴显辉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斌、吴显辉所有的价值6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