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瑞明与陈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明,陈宁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65号原告陈瑞明。委托代理人徐广明,扬州市江都区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存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明撤回对被40元,由原告陈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