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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瑞明与陈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明,陈宁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65号原告陈瑞明。委托代理人徐广明,扬州市江都区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存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明撤回对被40元,由原告陈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