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荣奇与朱止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止辉,张荣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止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奇。上诉人朱止辉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普通民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双方因斗殴造成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侵权纠纷范畴。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西段翰林国际小区北门口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