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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曾勇,蒋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曾勇,蒋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办事处广场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797-1。法定代表人:段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世锦,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曾勇,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蒋吉春,女,1986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诉被告曾勇、蒋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2339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