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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梁晓,郭先伟,黄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梁晓,郭先伟,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被执行人梁晓,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住陇县城关镇北关路10号,证件号码610327198706230016。被执行人郭先伟,男,汉族,住1975年8月1日生,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20号2号楼3单元4楼8号,证件号码610302197508010539。被执行人黄国强,男,汉族,汉族,住1984年2月21日生,住宝鸡市凤翔县建设银行家属院东单元3楼西户,证件号码610322198402270017。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梁晓,郭先伟,黄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9830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梁晓陕CP19**小轿车车户,但该车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