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买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元,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买彦峰,男,1976年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