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淑云,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云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张淑云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