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国兴与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刘国兴,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定洋,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龙峡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698-0。法定代表人黄爱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与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国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国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国兴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