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号。被执行人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金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常态路D1支路。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