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庄亚强与陈小强、张海英、王春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亚强,陈小强,张海英,王春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庄亚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小强,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海英,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春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亚强与被告陈小强、张海英、王春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亚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小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亚强以其欲与被告张海英、王春猛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强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亚强撤回对被告陈小强的起诉。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