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文善、苏建英与兰州易盛大网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善,苏建英,兰州易盛大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37-1号申请执行人常文善,男,汉族,甘肃永登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系被害人常震宏之父。申请执行人苏建英,女,汉族,甘肃永登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系被害人常震宏之母。被执行人兰州易盛大网吧(简称易盛网吧),住所地兰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承志,易盛网吧经理。申请执行人常文善、苏建英、申请执行易盛网吧刑事附带民事赔纠纷一案,(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盛网吧未履行��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文善、苏建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78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易盛网吧银行账户内存款35784.90元依法扣划至本院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常文善、苏建英,申请执行人常文善、苏建英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张立春执行员 赵文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