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李某,灵山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黄翠英,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灵山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已和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茂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