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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祖春与张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春,张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黄祖春,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贵文,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黄祖春与被告张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祖春诉称:张贵文于2014年10月13日向其借款4.8万元,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贵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祖春的起诉。原告黄祖春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