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8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晶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晶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8443号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2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颖越,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晶,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