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张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被执行人张梅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与被执行人张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4221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梅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惠东里1门403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此房不得买卖,权利转让。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