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6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宫云丽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云丽,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9-10号申请执行人:宫云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28。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叶旭光。被执行人: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被执行人: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涛。被执行人: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被执行人:孙培华,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7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一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二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座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三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珠海高栏港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2013C44040001324号,登记编号:ZHUHAI-20130003);查封被执行人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坐落于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一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二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座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01号三层(会所)房产(产权证号码:01000974**);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珠海高栏港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2013C44040001324号,登记编号:ZHUHAI-20130003);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坐落于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