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安徽省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武,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宗恩,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