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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斌,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义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4月份去部队探亲,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由于原告怀孕,二人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甲。由于婚前二人接触时间短,且系原告怀孕无奈结婚,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生气,被告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本就不牢固的婚姻关系更加恶化。2014年年底,被告复员回漯,二人感情仍未缓和,现因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如被告坚持抚养,原告同意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还能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26日双方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子王某某甲。婚后,原、被告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有一定的矛盾,但是只要原、被告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加强夫妻之间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就能够重归于好。且,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