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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之平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6号申请人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宋志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自军,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之平,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之平牟人口征决(2014))第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金之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金之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7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之平没有存款信息,家中除自住的土木结构瓦房三格及小平房两间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家中欠贷款约10万元,其父金银善眼睛患白内障失明,大儿子今年15岁患有脑瘫疾病。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出回告通知书并与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谈话,没有提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罗朝鹏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明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