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美凤、王美凤与哈斯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满红,王美凤,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朱满红,男,6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王美凤,女,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哈斯,男,49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1年,被申请人哈斯因生意周转向申请人朱满线、王美凤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经多次催要2014年被申请人偿还借款0.8万元人民币,还欠借款9.2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哈斯银行存款9.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满红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