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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迎新与被告阮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新,阮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李迎新,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阮理胜,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新与被告阮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迎新以与被告阮理胜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迎新以与被告阮理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理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迎新撤回对被告阮理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李迎新负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