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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12号原告覃某。被告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