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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海霞、刘海新等与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刘海新,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海霞。原告刘海新。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华路87号。法定代表人:曹嘉福,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霞、刘海新与被告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霞、刘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