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丽芳与晋城市远华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芳,晋城市远华铸业有限公司,王守堂,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韩丽芳,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晋城市远华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堂,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守堂,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执行人:王龙,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沁水县。申请执行人韩丽芳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远华铸业有限公司、王守堂、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韩丽芳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就此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编号(2015)晋市法执字第5号。因该案件为重复立案,故应驳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韩丽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