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郝继增与穆建国、李萌萌、沙庆国、刘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继增,穆建国,李萌萌,沙庆国,刘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46-1号原告郝继增,男,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穆建国,男,生于1980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萌萌,女,生于1982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被告沙庆国,男,生于1979年10月22日,回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兴友,男,生于1967年2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继增与被告穆建国、李萌萌、沙庆国、刘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继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穆建国、李萌萌、沙庆国、刘兴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继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穆建国、李萌萌、沙庆国、刘兴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