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中铁XX有限公司与中铁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10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997249.63元、赔偿违约损失239834.98元、承担本案仲裁费48245.12元、本案执行费45253元。执行中,本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85329.73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至此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1038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1038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