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王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诉讼代理人XX伟。被告王建彬,男,1972年1月23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王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