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晋与被执行人冉安源、张洪兵、张洪源、温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张洪兵,张洪源,温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晋,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号状元府第8幢1单元3-3号。被执行人张洪兵,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坳店子村九组2号。被执行人张洪源,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坳店子村九组58号。被执行人温兴华,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龙兴村5组52号。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受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