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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花亭路,组织机构代码69414031-4。法定代表人:李少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0623-1。法定代表人:余霞俊,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5048.0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