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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漪与李琴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漪,李琴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沈漪。法定代理人:李又良。委托代理人:王建根,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漪与被告李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漪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漪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漪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沈漪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何丹萍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微信公众号“”